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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酒店装修 “装修费”与一口价说法
2017年07月25日

 酒店住宅 一口价购买 “装修费”却被讨要装修费,到底是怎么回事,跟着省委会一起来看一下吧.

董女士与母亲于今年65日看到清远中凯置业某酒店住宅一口价76万的广告,于是决定前往现场看房。在看房过程中,董女士反复强调房子是用于自住,销售员回应房子可以自住也可以交给酒店出租。现场热闹的争抢气氛加上销售员的不断怂恿,董女士交付了1万元定金。随后销售员拿出一份认购书,让董女士签名及盖手印。认购书签完之后,销售员又要求董女士在“一口价”外另外补交5万元装修费。不仅如此,董女士还发现,认购书上明确该商品房属于酒店住宅楼,用于租赁经营,并非自住用途,这与销售员向她推销的概念完全不一样。董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的说辞及做法前后不一,便要求其退还定金,但遭到房地产公司的拖延处理,遂投诉到省消委会。

在省消委会介入后,酒店负责人表示,该五万元可以向公司争取减免,会进一步和董女士电话沟通。6月底,董女士不但仍未收到房地产公司的处理意见,还在630日收到了房地产公司发的律师函,称如果在716日前仍不签订主合同,则房子不予保留。董女士再次致电,酒店负责人辩称,发律师函是因为一直联系不上董女士;只要董女士能及时把退定金的书面申请提交,就可以走退款流程了。目前董女士已经提交了书面申请,等待退款。

省消委会认为,本案中商家在认购书以及广告中均已明确表示该房产的价格是一口价76万,但却在消费者签订认购书后要求再额外新增5万元装修费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公司涨价要求的提出是对其原购房主合同的变更,消费者有权拒绝其涨价要求。此外,在本案的购房认购书13条中写到“买受人清晰并明确,出卖人出售给买受人的物业所在的华府假日酒店住宅楼是用于租赁经营,出卖人出售的前提是买受人必须对某些权利进行放弃,否则出卖人不会出售该物业。”该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权利,消费者购房最主要的需求是居住而商家仅允许其进行租赁经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房地产公司在消费者签订认购书时并未对该条款进行任何的说明和提醒。根据《消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

为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时应做到“六不要”:不要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要轻易支付定(订)金和签定预购协议;不要只交购房款而不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者必须同时进行;不要草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仔细阅读和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以防合同欺诈;不要向售房单位交纳除购房款以外的任何费用;不要接收未经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且房屋交付使用时必须签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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